2008年8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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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建储备金为重特大工伤事故应急“蓄水”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日前决定建立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以提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为紧急支付“蓄水”。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日前公布的《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自今年10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
    根据规定,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均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应在工伤保险基金账户下设储备金明细账进行核算和管理。储备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据新华社